发布者:刘小琴|时间:2020年08月10日|50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5)开民初字第00722号 原告A, 委托代理人A,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A, 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A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 本院认为,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,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,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, 案件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A负担,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B 新